2017年1月12日


预订婚宴遭爽约 酒店不干了

《内蒙古日报》(2017年1月12日) 14版

编辑同志

一个月前,张某因为结婚到我开办的酒店预订了20桌中餐酒席,每桌2088元,并交付了2000元定金。事后,由于其女友翻脸,婚宴无法照常进行,但张某却没有及时将情况告诉我,直到当天中午11时,我已经将全部的菜及酒水等,按要求做好或准备好,张某才打来电话表示取消。我曾要求张某赔偿损失,但其表示,他那2000元定金就是对我的赔偿。请问:在我的损失远远大于2000元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读者 小王

律师解答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42条第(三)项也指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明知婚宴无法照常进行,不及时向你表明取消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明显与之相违。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张某与你达成订餐协议后,彼此之间已经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张某没有组织前往赴宴,尽管事出有因,但并非属于无需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加之其没有及时通知取消,自然构成违约,理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其次,从侵权角度上看,张某必须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