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2日


儿子不肖 父亲撤销房产赠与

《内蒙古日报》(2017年1月12日) 14版

□安海涛

儿子接受父亲的房产赠与后,为达到实际交付的目的,通过登报遗失声明补办房产证,并在国外对父亲进行刑事控告,企图让父亲受到刑事制裁。无奈之下,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儿子的房产赠与并更名至自己名下。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了父亲的诉求。

几年前,菲律宾华侨胡太庸购买了厦门市厦禾路的一处房产,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两年后,胡太庸将该房产产权登记在长子胡椿名下,产权证原件一直由胡太庸保管,租金收入由胡太庸委托他人代为收取。

去年,胡太庸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胡椿称:胡椿伪造其签名后在菲律宾起诉自己,企图侵占其公司股权,后又伪造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签名出具假声明,企图侵犯其公司财产。更为严重的是,胡椿又在菲律宾向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起诉胡太庸犯有伪造公文罪及伪证罪。胡椿做出上述严重侵害胡太庸的行为,已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故请求撤销胡太庸对胡椿上述房产的赠与。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胡太庸诉请之后,胡太庸上诉至厦门中院。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房产的产权证原件一直由胡太庸保管,但胡椿却登报声明产权证遗失,并补办产权证,进而收取讼争房产的租金,胡椿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其父胡太庸的权利。胡椿虽然在法律上接受了父亲胡太庸的巨额财产赠与,但事实上并未实际交付,且对父亲进行刑事控告,其行为必然对胡太庸精神层面造成严重伤害。胡太庸的诉讼请求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