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客停车受损 小区物业不担责 |
□文海宣
李先生驾车进入某小区探访亲友,将车辆停放于小区内。熟料,李先生在访友结束后欲离开小区时,发现自己的车辆后部被撞且损坏严重,但未发现肇事者。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车辆停放于案发小区内,车后部被撞,李先生无责任。李先生主张,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向其收取了停车费,双方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然而在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多次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出示视频监控录像,但其却拒不提供。对此,李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对车辆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将车辆停放于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相应费用,双方之间并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不应对李先生主张的车辆修理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法官说,关于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应以其是否违反停车管理服务的合同义务作为判断标准。根据李先生所述,其车辆损坏系因其他车辆碰撞所致,该损害的发生与物业公司提供的停车设施以及管理服务并无关系。此外,李先生将车辆停放在非停车区域、周围又无监控设施,使得物业公司无法发现、制止、追查肇事者,无法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故在本案中不能以车辆受损且无法向肇事者追责为由,即认定物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