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考试获刑 |
□骆谦
2015年3月,被告人杨晓芳在网上搜索到一个培训中介机构,并与一名自称“李老师”的人达成约定,由“李老师”代替其参加2016年四川省公务员招录考试,条件是杨晓芳先付2000元定金,笔试入围后再付2.5万元以及入职后再支付一年工资同等金额。杨晓芳向“李老师”提供了个人报考信息和照片,由“李老师”通过四川省人事考试网填报了雅安市雨城区乡镇人民政府的“综合管理人员”职位。
2016年3月,被告人张理源经大学同学游兰芝(另案处理)介绍后同意以获取报酬为目的代替他人参加公务员考试。2016年4月,张理源收取了游兰芝通过微信转账的2000元现金后,在欧阳尹(在逃)的带领下,从湖南赶到四川。次日,持杨晓芳“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在雅安市雨城区“雅安七中”考场,代替杨晓芳完成了四川省“2016年上半年全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的考试。后该犯罪行为因前述培训中介机构其他人员的揭发被雅安市雨城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被告人杨晓芳、张理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晓芳在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被告人张理源在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其行为均触犯刑法第284条之一的第一款和第四款,构成代替考试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理源、杨晓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张理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被告人杨晓芳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张理源、杨晓芳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