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6日


寄存行李失踪之后

《内蒙古日报》(2017年3月16日) 14版

□雨齐

余小姐寄存在五星级酒店的行李不翼而飞,酒店辩称早已提示过“寄存处只负责普通物品的保管,否则后果自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酒店未充分提示上述条款的存在,负有保管不善的责任,判令赔偿1.4万元。

出差来沪的余小姐入住龙之梦酒店。由于房间正在整理,无法立刻入住,酒店方让她将行李箱放在行李寄存处。当晚,余小姐回到酒店,被告知行李箱找不到了。

余小姐称,行李箱里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还有一些衣物、化妆品、充电器和几本书。此后,因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余小姐提起诉讼。

龙之梦酒店辩称,酒店方已尽了告知、注意义务,行李吊牌背后也有告知事宜,酒店大堂内还有免费提供存放贵重物品的保管箱,故自己没有责任。

法庭调查中发现,行李吊牌是行李寄存后酒店员工交给余小姐的,且大堂张贴的行李寄存通告被酒店的宣传小册子挡住了右边部分文字。据此,法院认定酒店已尽到提示义务的说法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未对寄存物品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致其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参考保险公司的评估报告,法院酌定判决龙之梦酒店赔偿余小姐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