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5月1日,我国首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宣告成立。70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沐浴着党的民族政策的灿烂阳光,承载着各族干部群众的共同愿望,走出了一条具有民族特点、地区特色,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新道路。可以说,内蒙古的发展历程,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社会主义中国的成功实践。在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周年之际,本报记者就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民族政策的具体实施等话题与内蒙古党校教授乌力吉进行了对话。
记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的成功实践,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经验。那么,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内蒙古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如何发展的?
乌力吉:内蒙古的民族问题和蒙古民族的解放问题,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共产党最早关注的民族问题。早在讨论建党问题的时候,毛泽东就发表了帮助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实现自治自决的重要主张。李大钊、陈独秀等也就蒙古民族问题发表了重要论述,反映了当时党的主要创始人对蒙古民族问题和蒙古民族解放事业的重视。
大革命时期,我们党就在蒙古族中发展了第一批少数民族共产党员,建立了第一个少数民族党支部和内蒙古地区第一批地方党组织。1935年,中共中央发表的《对内蒙古人民宣言》阐述了党对内蒙古革命的方针政策,这是中国共产党结合当时内蒙古的实际,系统阐述内蒙古民族问题,指导内蒙古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党在上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放弃了联邦制设想,不再强调民族自决权,而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明确了中国民族问题的实质是中国历来的统治阶级以及帝国主义对少数民族的压迫、剥削和侵略、奴役的问题;承认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主张各民族平等团结;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和教育事业。并初步确立了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首先在战略地位极其重要、党的民族工作基础扎实广泛的内蒙古地区实施。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在内蒙古地区发动了大规模的自治运动,进行了以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伟大实践。通过成立内蒙古自治运动联合会,广泛地团结了蒙古民族各阶层和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战胜了反动的民族运动,争取了各种民族解放的力量,开展了自卫解放战争和民主改革运动,粉碎了国民党的进攻,建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奠定了实现全内蒙古民族区域自治的坚实基础,开辟了以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道路。党对内蒙古的民族政策是在长期的革命探索和实践中形成的,虽然随着不同历史阶段的具体实践,认识上曾有过不同程度的变化,但历史告诉我们,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才是解决内蒙古民族问题的最佳选择。
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无疑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提供了借鉴范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情况;有内在因素,也有外来影响;有政治上的条件,又有经济上的条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合乎国情、顺乎民心的,是历史的正确抉择。正如周恩来同志所说:“历史发展给了我们民族合作的条件,革命运动的发展也给了我们合作的基础。”这样的政策和制度,必然有强大的生命力,随着时代的前进,将进一步发挥出巨大的优越性。
记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蒙古的成功实践,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在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过程中,国家与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哪些政策法规,发挥了怎样的重要作用?
乌力吉: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宣告成立,这标志着内蒙古人民的革命斗争和民族解放事业取得了伟大胜利。人民当家作主,为民族法治建设与发展创造了条件。下转第2版 上接第1版
在1947年到1949年间,内蒙古自治政府针对实际情况对解放区人民政府和党的重要文件、指示做了大量的变通规定,其中最典型的是在内蒙古牧区推行的“三不两利”与“新苏鲁克制度”政策。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相关条款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对《共同纲领》中民族关系原则规定的具体化。195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载入到根本大法中。1982年宪法更加全面具体,提出了“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等内容。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这是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则规定与精神实质的具体化,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依据。2001年,国家又根据发展实际修改了《民族区域自治法》。
在此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不断推进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取得了显著成绩。如2004年11月,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例的实施,对规范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传承民族文化、巩固民族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等,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5年,为了规范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活动,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自治区审查修改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以政府令形式公布实施。为了对基本草原实行特殊保护,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管理条例》,于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先后出台。
记者:在内蒙古这一祖国北部边疆地区,得益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创造出具有民族特点、地区特点的发展经验。请您谈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政策在内蒙古具体实施过程中,给我们哪些启示?
乌力吉:回顾70年发展历程,内蒙古之所以成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功实践的良好榜样,原因就在于坚持了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认真遵循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并注重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因此,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不断完善党的民族政策。
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国家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帮助扶持内蒙古发展经济。在此基础上,内蒙古重视民族特色产品,重点发展传统手工艺品和名优土特产品,对其进行深度开发和规模经营,扶持民族特色企业发展,加大对少数民族特色产业的专项补助范围和数额。同时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拨出一部分资金专门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重视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事业,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及人员的科技水平。坚持从少数民族的特点和实际出发,积极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文化事业,组建民族文化艺术团体,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繁荣民族文艺创作。培养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区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设备,改造传统产业和传统产品,大力扶持发展蒙医蒙药事业等。
着力培养选用优秀少数民族干部。根据民族工作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各级各类院校各种形式培训学习,各地、各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干部交流、岗位轮换,选派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在坚持德才兼备原则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优先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使少数民族干部在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等领导班子中占有适当比例。
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建立专门的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配备蒙汉兼通的工作人员,开设蒙古语广播、电视、蒙古文报刊等。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设立蒙古语文翻译机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和行政区域内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司法机关、公共服务行业提供蒙汉双语服务等。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年节习惯、婚姻习惯、丧葬习俗等。在大众传播媒介中防止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发生。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不断提高依法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能力,建立、协调处置民族宗教突发性事件的工作机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相适应。
所有这些,都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树立了很好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