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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7年6月5日)
  城市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活动的中心,是现代文明的标志,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就显著,城市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布局、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区城市发展水平总体不高,很多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在规划建设指导思想上重外延轻内涵、重新城轻老城;有的地区在城市建设中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节约集约程度不高;城市建筑缺乏特色,文化传承不足;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违法建设问题较为突出;公共安全设施投入不够,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部分城市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比较严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着力解决制约城市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城市现代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创新城市管理服务,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竞争力,努力走出一条具有内蒙古特点的城市发展道路。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尊重市民对城市发展的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精细的城市管理和良好的公共服务;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规划、建设、管理、户籍等方面改革,推进城市科技、文化等领域改革,增强城市持续发展能力;坚持科学发展,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处理好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城市发展硬件与软件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工业化与城市化同步发展的关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以新的发展理念和科学态度推进我区城市健康有序发展;坚持依法治理,自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城市,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决策依法,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总体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实现城市有序建设、合理开发、高效运行,大城市治理水平显著提高,设市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增强,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智慧人文、各具特色,与新型城镇化相适应的现代化城市,把祖国北部边疆这道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4.构建城市合理空间格局。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构建一核多中心、一带多轴线的新型城镇体系,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大力推进和林格尔新区建设,按照“一核两翼六组团”的发展格局,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努力把新区建设成为更具活力、更加亮丽、更为和谐的新型城镇化样板。深入实施呼包鄂协同发展战略,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发展协作互补、科技创新联合攻关、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建设我国西部重要增长极和一流城镇群。深入落实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以中小城镇群建设为抓手,积极培育西辽河平原城镇密集地区,加快赤通锡新型城镇化片区和大兴安岭绿色经济片区发展。认真实施呼包银榆经济区发展规划,加快培育呼包鄂榆城市群,积极推进乌大张合作区建设,促进乌海及周边地区一体化发展,推进阿拉善特色生态片区加快发展。发挥区域和地区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盟市、旗县所在地和中心镇服务功能。

  5.依法制定城市规划。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建设管理等多种因素,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连续性。坚持协调发展理念,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开展以城市总体规划为蓝图,统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多规合一”试点工作,实现一个市县一本规划、一张蓝图。高度重视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开性和强制性,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实现拟开发或收储建设用地控规全覆盖。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

  6.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与相关城市规划的衔接,切实发挥城镇体系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引导作用。认真落实《呼包鄂城市群规划》和《乌海及周边地区城镇规划》,制定实施措施。控制城市开发强度,根据资源禀赋、生态红线、环境承载能力和综合防护要求,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引导各地调控城市规模,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把握好生态环境优先、开发强度合理、城乡一体发展三个关键环节,调整优化城市用地结构,保证生态用地,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推动城市集约发展,使规划既能适应城市快速发展的形势和要求,又能给后人留下空间和余地。

  7.完善规划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国家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全面实施规划卫星遥感监测,加快实现全区市、旗县规划区范围内卫星遥感监测全覆盖。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公众的力量,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建立利用互联网、卫星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共同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

  8.严格依法执行规划。强化城市规划实施的强制性、严肃性和连续性,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政府应当定期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从制度上防止因长官意志随意修改规划等现象,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设立,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一律严格依法处理。用五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市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提高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既要追究违规主体责任又要追究监管部门责任。建立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城乡规划决策终身负责制,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问责。

  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9.提高城市设计水平。各盟市要认真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编制、管理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设计导则》,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各城市要划定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做好城市重点街道、重点区域、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今后城市新区建设要全面推行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统筹城市总体空间格局、整体景观体系、公共空间体系,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文化内涵、精神气质和时代风貌,彰显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成区修补也要注重城市设计。合理确定城市功能布局、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和景观视廊,精准确定建筑高度、体量、形态、色彩、立面材料及新旧建筑、建筑群体的空间组合关系。科学设计城市景观照明框架体系,严控户外广告大屏,避免光污染,新建建筑物景观照明与主体工程实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10.加强建筑设计管理。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杜绝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加强建筑设计对建筑形态、风貌的管控,严格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强化技术论证,塑造特色彰显、文化传承、绿色低碳、形体美观的建筑形象。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科学审验和慎建城市地标性建筑,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加强建筑“第五立面”设计,提倡“宜平则平、宜坡则坡、宜绿则绿”,形成比例和谐、色彩协调、绿色生态的建筑整体造型。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透明度和科学性。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建筑设计市场,依法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

  11.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根据各地的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开展全区城镇特色风貌研究,编制全区城镇特色风貌规划纲要。有序实施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解决老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促进建筑物、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和环境更加协调、优美。通过老旧小区改造、维护加固老建筑、改造利用旧厂房、完善基础设施、拆除违法建筑、增加公共空间等措施,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保护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加强文化遗产与周边环境的整体保护,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展现城市风貌。开展历史文化街区认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力争2017年完成全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工作,建立全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名录库。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四.加快构建市政网

  12.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总结推广包头市试点经验,逐步推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管线敷设,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切实解决“马路拉链”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各城市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并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力争到2020年,全区建成200公里以上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有偿使用政策,确保管廊正常运行。

  13.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推动发展规模适度、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积极稳妥推广街区制,选择一批城市老旧小区,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微循环改造。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加快建设网格化城市交通体系,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增加次干道和支路路网密度,明确不同道路功能分工,使城市路网达到合理的等级配置要求。加大支路、街坊路改造力度,打通城市“断头路”,形成完整路网。积极建设城市慢行系统,加快制定规划导则,广泛利用支路、胡同小巷、社区道路发展慢行交通网络。完善城市步行道、自行车道和行人过街设施,充分发挥慢行交通网络的协同效应。合理配置停车设施,鼓励社会参与,放宽市场准入,逐步解决停车难问题。

  14.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坚持公交优先战略,以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为突破口,大力发展公共交通,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加快呼和浩特、包头地铁建设,做好赤峰轨道交通前期工作。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和城市内外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便捷换乘。在大中城市建设BRT公交系统。扩大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覆盖范围,优化公交运行线路、规范设置公交停靠站点,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革公交公司管理体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增强公共交通运力。

  15.加强城市供排水管理。坚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到2017年年底,全区地级以上缺水城市创建成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到2020年,地级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健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快实现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全覆盖,实施水厂原水预处理和深度处理工艺提升工程,推进水质安全、品质“双提升”,确保在正常情况下供优质水、应急状态下供合格水。加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改造建设,不断提高公共供水覆盖水平。到2020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提高城市排涝系统建设标准,加快解决城镇雨水管网排水能力不足和现有排水防涝泵站升级改造问题。

  16.提高供热燃气保障能力。建立以热电联产和大型区域集中供热锅炉房供热为主,燃气、工业余热、太阳能、弃风电量、生物质发电、垃圾焚化等其他能源供热为辅的城镇集中供热体系。加大锅炉环保改造力度,所有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难以代替的分散小锅炉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改造陈旧供热管网,降低管网漏失。明确供热采暖系统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健全服务质量标准。继续推行采暖地区住宅供热分户计量,新建住宅必须全部实现供热分户计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推进“气化内蒙古”建设,充分利用我区现有气源,加快与城镇天然气管网及市场的对接,建设覆盖全部城镇的天然气主干输气管网。积极推进燃气老旧管网改造,增强调峰能力,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提高管道燃气普及率。

  17.推进污水有效治理。强化城市污水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到2020年盟市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对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在2017年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呼和浩特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包头市和赤峰市建成区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以中水洁厕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污水利用率,新建住房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中水设施,老旧住房也应当逐步实施中水利用改造。培育以经营中水业务为主的水务公司,合理形成中水回用价格,鼓励按市场化方式经营中水。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生态景观等生产和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中水。

  五.提升城市建筑水平

  18.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别要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广工程总承包制、工程咨询和项目管理服务,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全面推进电子招标,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9.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加强质量安全鉴定、消防审查和抗震加固管理,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落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机构作用,加大安全隐患排查,依法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住宅电梯和市政设施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缩短建造工期,提升工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等导则和规范。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建设建筑产业化生产基地,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力争用十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21.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推广应用地源热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逐步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研究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推行建筑能耗总量控制和强度限制。全面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对既有建筑和城市照明系统实施绿色化改造。

  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

  22.大力推进棚改安居。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政府为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完善准入、退出和分配管理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农牧业转移人口、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将棚改与“城市双修”相结合,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依法依规做好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落实土地、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创新棚户区改造体制机制,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发挥好政策性金融支持作用,用好中央补助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因城施策,商品房存量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城市和县城原则上全部货币化安置,有效消化房地产库存。

  23.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推动社区内公共设施向居民开放,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优化社区生活设施布局,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以及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设施,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让居民工作、生活、就学等与居住地尽可能近、出行尽可能短,减少城市内部不必要的人口流动。继续推动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免费向社会开放。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功能,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逐步实现城市公园全部免费向居民开放。顺应新型城镇化的要求,以实施居住证制度为抓手,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牧业转移人口在住房、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证照办理服务等方面,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24.切实保障城市安全。提高城市消防、防恐等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健全城市抗震、防洪、防疫、排涝、消防、应对地质灾害等应急指挥体系,配备与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相适应的灭火救援装备力量,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和设施管理,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加强城市安全监管,强化重大危险源管控,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救灾救援队伍,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形成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健全公共安全评价机制,完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危机管理制度。

  七.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25.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城市新建小区及大型建筑同步配套雨水综合利用系统,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幅度减少城市硬覆盖地面,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到2020年,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26.推进城市生态修复。树立以自然为美的城市建设导向,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积极推进采矿、建筑取土坑等工矿废弃地的修复和再利用,治理污染土地,恢复城市自然生态,把好山好水融入城市,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建设城市绿地公园,加强城市绿道、风道建设,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推行生态绿化方式,保护古树名木资源,广植当地树种,减少人工干预,让乔灌草合理搭配、自然生长。鼓励发展立体绿化,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高密度建设、大面积硬化的状况,让城市更自然、更生态、更有特色。到2020年,全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21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5%。

  27.加强垃圾综合治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场站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存量垃圾治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强化城市保洁工作,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统筹城乡垃圾收集处理,着力解决垃圾围城问题。推进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化、市场化,促进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通过限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制品使用、推进净菜入城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加强城市清洁环境卫生管理,提升道路清洁标准,治理道路扬尘,整治容貌景观和重点区域、老旧小区等薄弱环节环境卫生,建立清洁环境卫生长效机制。利用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社会参与改善环境质量。

  28.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城市工业源、面源、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着力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快调整城市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突出抓好呼包鄂城市群、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

  八.创新城市治理方式

  29.推进依法治理城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立法权的市要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域地方立法。严格执行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确定为城市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的现象。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30.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整合自治区、市、旗县三级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城市管理机构综合设置,推进综合执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我区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深化市县两级政府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统筹解决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纳入政府机构序列,确保其具有行政执法权。各地要确定相应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

  31.完善城市治理机制。坚持依法管理、依法治理,落实市、区、街道、社区的管理责任,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核心作用,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加强信息公开,推进城市治理阳光运行。开展世界城市日、世界住房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32.推进城市智慧管理。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推进市政设施运营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政务服务、应急管理、治安管理等城市管理信息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促进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推进城市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互联网+城市”行动计划,加快光缆铺设和光纤改造,推进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扩大广电网络改造和双向业务接入,构建城市信息通信网络体系,强化网络安全保障。通过智慧城市建设和其他一系列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措施,不断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33.提高市民文明意识。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以提升市民文明意识推动城市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市民形成良好的道德素质和社会风尚,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能力和意识。从青少年抓起,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将良好学风、优良家风和社会新风有机融合。建立和完善市民行为规范,增强市民法治意识。继续开展好全国文明城市、绿化模范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等创建活动,扎实开展自治区“生态宜居县城”“物业管理年”等各类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营造城市文化环境,培育城市精神。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4.加强组织协调。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城市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相关工作。定期召开全区城市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要定期组织新任市委书记、市长参加国家及自治区举办的城市建设方面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城市主要领导规划建设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35.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制定本地区城市发展的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监督问责机制,将城市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广现代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和第三方考评机制。

  3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加大国内外知名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和人才引进力度,加快解决技术人才短缺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城市相关知识的学习,掌握城市发展规律,提高领导城市工作能力。各级行政学院培训课程中要增加城市工作内容,相关部门要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专业培训,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尊重自然生态环境、尊重历史文化传承、尊重群众诉求,推动城市健康发展、增进市民福祉。支持区内高等院校开设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等专业,培养一批既具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规划师、设计师、建筑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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