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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

  □本报记者  李永桃  

  实习生  倪杨金子

  为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推进诚信制度化建设进程,近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涉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建立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意见》指出,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认定为涉电力领域“黑名单”市场主体的相关信息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意见》明确,涉电力领域市场主体符合如下认定标准,将列入“黑名单”:未取得许可从事相关业务、涂改许可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注册信息和用户登记信息,且拒不整改;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在其他领域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相关“黑名单”;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处罚,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

  市场主体具有相关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重点关注名单,通过约谈、提醒、下达整改函等方式督促整改。市场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未能在整改期限完成整改并退出,或无明确整改期限的未能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退出,或一年内3次或3次以上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应按照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意见》规定,已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认定部门确认,可以退出“黑名单”:市场主体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3年,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市场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主要事实依据被撤销;“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符合新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完成自主信用修复,经认定部门(单位)审核同意;经异议处理,“黑名单”认定有误。

  《意见》要求,认定部门(单位)应建立“黑名单”异议处理机制,明确异议受理渠道、办理流程和时限。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给予赔偿。对“黑名单”认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认定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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