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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年度报告及公示信息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各类企业报送2017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相关事项及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主体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

  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未注销亦未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应当报送2017年度报告。

  2018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2019年起报送2018年度报告。

  (二)公示信息的主体

  在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未注销的各类企业,应当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公示即时信息。

  二.时间

  (一)年度报告的时间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2017年度年报时间为2018年1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公示即时信息的时间

  企业应当自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

  三.内容

  (一)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8.社保事项:参保险种类型、单位参保人数、单位缴费基数、本期实际缴费金额、单位累计欠缴金额;9.统计事项:主营业务活动、女性从业人员、企业控股情况(分支机构不填报,私营企业年报中的“企业控股情况”固定为“私营企业”)、分支机构隶属母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分支机构填报);1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内容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3.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4.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5.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方式和流程

  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

  第一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nm.gsxt.gov.cn/index.html)后,点击“企业信息填报”。

  第二步:依次填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络员姓名”“联络员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密码”进行登录。

  第三步:登录后,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后,保存并公示。

  企业报送并公示完成后,可进行自主查询是否已完成公示。具体查询步骤为: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点击企业名称后查找“企业公示信息”,以及“年报信息”进行查询。

  五.企业履行信息公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一)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有关信息,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将按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由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被列入3年内在补报年报或更正相关信息后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书面申请从“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但该信用记录将保留。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将受到政府部门的联合惩戒: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企业将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有关部门将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及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企业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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