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审判这一蕴涵着“司法为民”灵魂的审判方式,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需长期坚持下去。
首先,我们要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和初心,时刻把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持之以恒开展巡回审判,就必须不断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把广大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真正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全力以赴为群众排忧解难,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工作目标。用真诚的态度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护,用切实的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掌声与喝彩。
其次,应及时出台规范性意见,对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审理程序、巡回方式等进行具体规定,便于实践操作应用。例如,对于离婚纠纷、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的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轻微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常见、高发的典型性案件,在当事人无特别要求的情况可以积极实行巡回审理,以便发挥巡回审判的教育示范作用,从而教育当地群众懂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而对于涉及当事人隐私权的,有发生群体性事件隐患的,案情复杂、难以经一次开庭审理结案的,则不适应巡回审判。
最后,还要建立完善相应的考核监督机制,从人员配备、审判质效考评体系、经费和物质装备等方面给予保障,以不断完善巡回办案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及时回应农村牧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不断提高巡回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