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这是自治区出台的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以最严格制度助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净土保卫战,让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
这部条例包含哪些内容?有哪些亮点?记者采访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艳玲。
记者: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在立法中遵循的思路和原则主要有哪些?
张艳玲:条例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以上位法为基础,从制度上进一步强化了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一是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强调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产生。加强未污染土壤的保护。二是坚持风险管控,分类管理。通过普查、详查、调查、监测、风险评估掌握土壤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不同污染程度,分类施策,规定不同的应对措施、管理要求,有效防范和应对土壤污染风险。三是进一步明确责任,从严监管。细化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三者的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污染者责任,强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织密保护土壤的责任网。
记者: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重点规范了哪些内容?
张艳玲:条例共42条,重点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压实政府及各部门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职责,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和土壤污染防治责任清单制度。细化完善基本制度,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地块的重点监测由农牧、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地块的重点监测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明确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制度,规定了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充实了土壤污染预防制度的内容,对于土壤污染防治中的某些重点领域和环节,条例规定了有针对性的预防和管控措施。设立了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清单制度。细化了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各方面的责任、监管及回收的具体内容。规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牧主管部门指导意见,组织建设苏木乡镇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贮运站、嘎查村回收点;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尾渣;加强对畜禽粪便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取措施,降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实行分类管理,强化风险管控和修复。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对安全利用类农田地地块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明确了具体的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了源头管控制度,采取了更严格的管控措施,如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以及周边地区采取环境准入限制,严格控制新建、改进、扩建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地污染的项目,排放重金属污染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重金属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建立水土污染一体防治制度,规定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应当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建设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或者建设用地地块,在修复方案中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