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通过谈判机制,将部分治疗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等临床必需、疗效确切的药品纳入医保目录,药品价格较谈判前大幅下降。但如果没有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目录,多数谈判药品只能通过住院报销,对于部分治疗周期较长的药品,患者需要定期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才能享受到医保待遇,由此产生的床位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等,弱化了药品谈判政策带来的红利。这些药品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后,患者在门诊就可以使用这些药品,既可以减轻患者费用负担、节约医保基金,又可以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
据了解,此前自治区已经将治疗肢端肥大症、耐多药结核、慢性肝炎、肺动脉高压等疗程较长疾病和罕见病的30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第一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门诊特殊用药实行待遇资格备案制,参保患者经诊断确需使用门诊特殊用药治疗的,要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资格审核通过后,可以享受一个年度的门诊特殊用药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