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告知承诺制”即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依法提交相关许可申请和资料并作出书面承诺后,经审核符合条件,即办理审批的工作方式。公告明确了实施“告知承诺制”事项和条件、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此外,公告指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依照风险等级尽快安排实施现场检查,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并从重处罚,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告知承诺制”事项。企业(单位)不具备、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或放弃“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依照法定程序、规定和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