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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这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重奖!

  □本报记者  康丽娜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针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以及其他隐蔽的、日常环境监管中难以发现的违法行为,范围涵盖了建设项目、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土壤、放射性物质等多个方面。《办法》指出,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获得奖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未经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此外,举报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均可获得奖励。

  《办法》明确,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与处罚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事项一致的,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经处罚部门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万元。能够带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证的,额外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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