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如何在保障执行申请人胜诉权益的同时,又不影响被执行企业的健康发展?近日,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在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的角度出发,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给出了“最优解”。
这起纠纷案件经过判决后,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20万余元。给付日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库伦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请求立即划拨保全款项,但由于财产保全后被执行人更改了企业名称,导致不能通过案件关联方式直接从办案系统内划拨款项。同时,被执行人因为需要企业授信贷款,急需解除账户保全,请求执行局尽快结案。因被执行人保全账户的开户行远在江西省,如果采取委托执行或现场划拨,势必会导致用时过长,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了解了被执行人的难处后,法官决定采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库伦旗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通过耐心地释法明理,被执行人及时筹措资金将涉案标的款全部打入执行案款账户,执行局将标的款打给申请人的同时,立即解除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保全。最终,在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到场的情况下,案件仅用了6天就顺利执结,确保涉案企业的发展不受影响。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意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库伦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白鹏飞介绍说,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指导下,目前,法院在合理选择执行财产方面,对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执行的,就选择对其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进行执行。当需要对被执行企业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查封时,允许企业继续使用对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生产资料,尽量保障企业生产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