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遵循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出台。《条例》明确内蒙古自治区、盟市、旗县级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地下水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三级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不得超过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工业项目禁止取用地下水,已建高耗水工业项目使用地下水的,应当采取节水措施,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对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作了严格规定,明确旗县级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的自备井。《条例》对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违反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违反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定规模未依法申请取水许可等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控制性要素,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内蒙古城乡供水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具有战略性作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指导意见》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此次《条例》的实施,从全局性、战略性高度统筹全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各项事宜并予以制度化,将有效解决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管水。(李建国 张佳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