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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千家万户,《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有修改!

  本报12月17日讯  (记者  高慧)12月16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自治区住建厅相关负责人就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解读,并答记者问。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6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予以公布。《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聚焦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委员会建立、前期物业管理、房屋装饰装修、物业管理区域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相关法律责任等,从多个方面对物业管理和服务内容作出修改。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新建物业区域划分主体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该在划分原则的基础上,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房销售前,将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资料报送物业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已经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和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划分主体为旗县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样也是在划分原则的基础上,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划分或者调整。

  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条例》增加了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主要包含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情况及职责、人员构成和任职资格以及工作期限和解散等。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从物业项目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新建住宅分期开发建设的,在物业服务用房尚未交付前,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不少于一百平方米的临时物业服务用房,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及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和位置;在物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督促建设单位按时完成保修。

  关于房屋装修装饰。《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现场巡查和监督,发现上述问题时,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

  关于物业管理区域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已投入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业经营单位验收。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尚在保修期内的,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此外,《条例》针对关于物业管理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点问题,制定了相应的罚则。罚则以规范为主、处罚为辅。同时明确了处罚主体、执法主体、处罚金额、赔偿责任以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

  下一步,自治区住建厅将与有关部门成立厅际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推动新《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并加快推进后续配套制度建设,研究制定配套文件,完善物业服务管理制度体系,不断提升物业服务制度化、法治化、标准化水平,推动全区物业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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