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与北京东方博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博海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华融内蒙古分公司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从权利及其项下全部权利、权益以及由此衍生的全部权利、权益(以下统称“标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东方博海公司。东方博海公司已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依法取得标的债权所有权,为标的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东方博海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依法联合通知该等债权有关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已转让的事实。
二、债务催收公告
东方博海公司作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向东方博海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54号金融大厦14楼
转让方联系人:梅先生
联系电话:0471-5180584
受让方:北京东方博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首东国际A座1005
受让方联系人:单少华
联系电话:13662100194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北京东方博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4日
公告清单
基准日:2021年11月20日 单位:人民币 元
借款人
内蒙古统壹绒业控股有限公司
克什克腾旗天太皮毛皮革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源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多伦县奥翔春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多伦县索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腾达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郭勒盟兴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辰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锡林浩特市吉庆工贸有限公司
正蓝旗泰华萤石矿业有限公司
西乌旗万发清真食品肉类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情况
由自然人刘吉国、高超、吴子军、苏玉兰、刘亚非、李泽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自然人刘松明、翟玉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自然人战明军、曹海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内蒙古晶鼎聚龙化工有限公司、自然人钱小虎、郭秀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自然人刘海军、周立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自然人杨小红、杨晓英、齐峰、张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内蒙古兴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张锦海、宋佳音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自然人高旭、王春花、高康丽、李鹤梧、杨慧珍、李录山、梁爱琴、王玉霞、刘瑞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自然人任庆雨、李树英、吉胜军、宋会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自然人张东升、张东辉、岳淑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自然人杨万庆、杨素云、杨德胜、全莹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抵(质)押情况
1、由内蒙古统壹绒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工业厂房、办公楼、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1)位于林西县林西镇富源街北侧永胜路西侧工业用地,面积17,796.376平方米;(2)位于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2处工业厂房,面积合计6,113.79平方米;(3)位于林西县林西镇宏林工业园区工业用地,面积10,091.63平方米;(4)位于林西县林西镇北门外办公用楼,面积3,296.88平方米。2、由自然人刘吉录、刘亚非、刘吉国自有的3辆轿车提供抵押担保。
1、由克什克腾旗天太皮毛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1)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锡路商服用地,面积2,014.64平方米;(2)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园林路5处商业房产,面积合计4,201.81平方米。2、自然人刘松明以其持有的克什克腾旗天太皮毛皮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提供最高额权利质押担保。
由战明军持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1)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办事处一委1#楼1-3层、2#楼1-3层房产,建筑面积合计3,837.89平方米;(2)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一委工业用地,面积5,304.69平方米。
由多伦县山西会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1)位于多伦县诺尔镇兴盛社区会馆街商业房产,面积合计4,649.50平方米;(2)位于多伦县山西会馆广场西侧商业用地,面积合计3,942.90平方米。
由多伦县索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1)位于多伦县上都社区胜利大街房产,面积3,402.00平方米;(2)位于多伦县上都社区胜利大街工业用地,面积34,050.00平方米。
由自然人杨光生、侯俊伶持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1)位于锡林浩特市额办阿日嘎朗图社区牧民一条街4号商业房产,面积359.80平方米;(2)位于锡林浩特市额办牧民一条街商业用地,面积177.86平方米。
由锡林郭勒盟兴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1)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东园街工业土地,面积10,416.46平方米;(2)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东园街车间,面积2,050.95平方米;(3)抵押房产位于锡林浩特市杭办东园街办公楼用楼及车间,面积3,602.99平方米。
由锡林浩特市辰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1)位于锡林浩特市楚办德吉社区综合用地,面积1,421.46平方米;(2)位于锡林浩特市楚办德吉社区朝木尔里格街房产,建筑面积808.27平方米。
无
由自然人张东升、岳淑敏持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1)位于正蓝旗上都镇工业园区工业厂房,面积3,972.03平方米;(2)位于正蓝旗上都镇黄旗嘎查境内工业用地,面积10,732.3平方米。
由西乌旗万发清真食品肉类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1)位于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河东开发区工业用地,面积2,153.70平方米;(2)位于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翁根街3处工业厂房,面积合计1,867.75平方米。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计
本金
16,309,827.23
9,027,356.05
7,988,790.64
18,409,563.52
14,000,000.00
969,930.61
8,992,477.50
2,756,975.35
280,463.14
3,995,626.12
3,070,000.00
85,801,010.16
利息
5,434,534.20
3,014,131.41
9,046,099.82
22,405,095.40
18,188,891.45
1,489,104.58
4,204,750.66
614,111.76
555,746.80
6,245,612.71
1,221,765.45
72,419,844.25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东方博海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