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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下发《通知》要求区属国有企业减免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本报4月1日讯  (记者  杨帆)根据“全国贯彻落实服务业恢复发展政策措施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相关文件及自治区工作部署,为了切实推动我区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自治区国资委近日下发《关于自治区区属国有企业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多个方面就相关政策落实提出具体要求。

  按照政策口径,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其它区域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服务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界定。

  《通知》提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租金减免的,应提供房租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租赁合同或协议和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等)。

  为了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通知》明确:对于转租、分租国企房屋的,要确保减免租金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对确需转租、分租的国企房屋,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切实保障实际经营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受益。

  《通知》要求,区属相关企业要统筹安排,分派专人负责,及时受理减免租金申请,8月底基本完成。受理申请中,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尽快办理减免手续,提升政策执行效率;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做好解释安抚工作。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避免人流集聚。除线下办理外,减免租金事宜还可通过网络、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定期汇报政策落实情况,按月度统计数据,进行建账立档。

  《通知》进一步明确,经审定,各区属出资监管企业减免租金造成的当期损益影响,在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将予以认可并视同利润加回。希望相关区属企业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担当作为,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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