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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现场变普法课堂

  □本报记者  安寅东

  “警察同志,有人拉我家草捆,不给钱。”4月5日,呼伦贝尔边境管理支队鄂温克边境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牧民敖某报警电话,电话里传来嘈杂的吵闹声。

  民警们快速到达现场后,在一辆装满草捆的大货车旁,见到了正在阻止工人装草的敖某。

  经询问得知,去年秋天,敖某以120元一捆的价格将1226捆草捆卖给佟某。因冬天雪大,佟某只拉走了900捆,并支付了10.8万元,并与敖某口头约定,剩余的326捆草继续存放在敖某的草场,请其代为看管,并支付了部分货款1.7万元。现在货款还未结清,佟某就要把草捆全部拉走,一气之下敖某便报了警。

  询问过程中,得知工人装草受阻的佟某也赶到了现场。对于这笔买卖,佟某也是一肚子委屈。佟某是委托他人购买草捆,协议也是受托人签订。他认为,未拉走的草捆质量不如之前的一批好,而且敖某没有尽到看管责任,部分草捆已被牛羊吃掉,如果依旧按照协议价格支付尾款,自己就吃亏了。

  敖某认为,买卖协议约定120元一捆草全部买走,佟某自己决定留一部分没运走,这才导致草捆质量下降,且自己没有义务去守着草捆,买方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

  民警核查了买卖协议发现,受托人签订的协议只有购买数量和价格,并没有代为看管等其他履行约定。为了尽快解决纠纷,民警“搬出了”民法典。民警首先向佟某解释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受托人以委托人意思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视为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如果受托人违背意愿签订合同造成委托人利益损失的,可以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但不得侵害第三方利益。民警又向敖某解释道,民事合同是基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如果是附条件的履行合同,附加条件也是合同的一部分,也需要履行,否则会构成违约,比如标的物未交付对方之前的看管义务。

  经过民警普法,双方清楚了自己都有违约责任后便达成共识:剩余的326捆草以90元一捆出售,佟某再支付敖某1.5万元,至此一起草捆买卖纠纷妥善解决。

  民警提示:买卖合同签订时要考虑全面、写得详细,违约责任要清楚,附加条件莫忽视。大额标的合同最好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或签订后经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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