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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强调“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重要经济目标是人民防空防护的重点,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对维系国计民生、保障城市功能运转、保存战争潜力以及战后经济恢复有着重大影响。我区地处祖国北部边疆,是国防体系的重要防线和首都安全的重要屏障,是国家军工和能源基地以及空袭与反空袭斗争的重要地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是,还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防护措施不力、防护建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因此,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条例》,对于依法加强我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审查、协调、修改情况

  自治区人防办代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自治区司法厅按照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协调和修改。经广泛征求各盟市、自治区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座谈会,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现在的《条例(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防护管理体制。为依法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军地各方履职尽责,协调一致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工作,《条例(草案)》确定了“军政共管、政府主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行业指导、单位落实”的管理体制。

  (二)关于防护措施。为增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重要经济目标目录管理制度,制定重要经济目标分类分级标准,明确了重要经济目标的类别、等级。

  (三)关于防护建设。《条例(草案)》重点对防护建设进行了规范。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规划;新建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防护标准落实防护措施,将建设项目和防护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已建成的重要经济目标改建、扩建、维修的,应当落实防护措施。

  (四)关于防护方案。为确保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落实,提高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编制质量,保障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贴近实战要求,《条例(草案)》规定,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并组织实施;明确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应当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抢险抢修等预案相结合,由编制单位组织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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