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与上海嘉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训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华融内蒙古分公司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从权利及其项下全部权利、权益以及由此衍生的全部权利、权益(以下统称“标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嘉训公司。嘉训公司已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依法取得标的债权所有权,为标的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嘉训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依法联合通知该等债权有关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已转让的事实。
二、债务催收公告
嘉训公司作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向嘉训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集团腾飞大厦A座14、15层
转让方联系人:刘先生
联系电话:0471-5180585
受让方:上海嘉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受让方联系人:刘容利
联系电话:18648000655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上海嘉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3日
公告清单
基准日:2022年2月20日 单位:人民币、元
保证措施
高娃、尉金飞、钟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杨双喜、王洁、李培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熊掌印、奇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张海燕、王军、张海峰、孙洋、张海盛、赵红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抵(质)押措施
鄂尔多斯市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平安东街北金都花园19套商业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面积总计1,242.14平方米(其中3套房产已有人民法院确权判决,权利可能存在灭失)。
1.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蒙泰远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提供抵押担保,采矿权已到期。
2.杨双喜、李培新、内蒙古国蒙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鄂尔多斯准格尔旗蒙泰远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74.64%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1.鄂尔多斯市易隆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位于鄂尔多斯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21号街坊B座商业写字楼12-1201号(737.36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2.熊掌印、奇敏以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21号街坊公园大道小区E座101号商业房产(63.38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3.奇锁、祁玉莲以位于鄂尔多斯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17号街坊2号楼1号、17号街坊1层底商5号、16号街坊1号楼29号、16号街坊2号36号提供抵押担保,面积合计330.61平方米。
1.锡林郭勒盟德客隆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位于锡林浩特市主干道——额尔敦路以东那达慕大街以北民盛购物中心负一层房产(面积2,745.57平方米)和位于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楚办扎斯嘎图社区土地使用权(锡国用2012第00113号,面积544.62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2.孙洋、张海峰以位于锡林浩特市希办白音街住宅房屋及车库提供抵押担保,建筑面积分别为116.97平方米和21.44平方米。
序号
1
2
3
4
合计
债务人名称
内蒙古东都嵘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蒙泰远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易隆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安快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合计
7,661,953.18
144,479,403.24
18,023,285.97
28,267,814.40
198,432,456.79
本金
3,886,442.00
125,000,000.00
10,000,000.00
14,858,980.00
153,745,422.00
利息
3,703,334.18
19,449,403.24
7,932,417.97
13,408,834.40
44,493,989.79
代垫费用
72,177.00
30,000.00
90,868.00
0
193,045.00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嘉训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