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撑腰”。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生态问题、保护生态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实践证明,只有依法而治,发挥好法治的保障与规范作用、引领与推动作用,用最严密的法治确保生态红线不被逾越,才能让生态环境“容颜”美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针对一切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断织密看得到、摸得到的法网,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更有约束力和更刚性的法律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坚持惩治性与恢复性司法理念并重,探索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在“补植复绿”生态修复工作机制上下足功夫,不断扩大典型做法、典型案例的影响力,实行“谁污染,谁赔偿,谁修复”,因地制宜、因案施策,最大限度地促进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引导“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守护者”,增强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更好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从长远来看,运用司法、执法等手段严厉惩戒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者,很大程度上只是兜住了底线、避免了最坏的结果。群众只有内心信服法律,才能真正做到遵法守法护法。各地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所想所盼所急,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让法治成为平衡经济发展和生态环保的最大公约数,成为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之间的桥梁,努力营造全民知法懂法的良好氛围。
青山滴翠,绿水长存。用法治力量守护生态环境,锲而不舍、久久为功,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画卷将历久弥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