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6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