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由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