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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与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一、债权转让通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本建设咨询投资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华融内蒙古分公司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从权利及其项下全部权利、权益以及由此衍生的全部权利、权益(以下统称“标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基本建设咨询投资公司。基本建设咨询投资公司已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依法取得标的债权所有权,为标的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基本建设咨询投资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依法联合通知债权有关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已转让的事实。

  二、债务催收公告

  基本建设咨询投资公司作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向基本建设咨询投资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绿地腾飞大厦A座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0471-5180603

  受让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8号波士名人A座6楼

  联系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13948618673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公告清单

  基准日:2022年7月30日                                单位:人民币 元 

  序号 1 2 3 4 5 6 7

  7

  借款人

  杭锦后旗坤源工贸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天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磴口县源农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嘉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五原县广发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五原县宏丰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五原县君兴工贸有限公司

  本金

  5,588,132.31

  8,899,135.07

  848,717.05

  4,997,794.10

  7,597,024.29

  1,539,853.47

  962,958.25

  利息、罚息等

  11,364,245.11

  17,245,996.41

  2,038,721.47

  6,582,207.92

  5,153,879.14

  1,017,044.50

  517,922.36

  担保措施

  抵押物:位于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二道桥镇的工业用地及厂房,其中,土地面积39,432.5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3,418.27平方米。

  保证人:内蒙古恒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军、郭燕

  抵押物: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八一乡新道二组的机器设备、工业用地及厂房,其中,土地面积19,707.70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5,228.23平方米。

  保证人:赵来富、张凤

  保证人:包头市忆恒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吕晓军、许巧霞

  抵押物:位于临河北工业园区(临河区白脑包镇西海村)的工业用地及厂房,其中,土地面积14,065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6,027.04平方米。

  保证人:马爱民、赵牡丹、马嘉勃、张楠、马嘉茂

  抵押物: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的工业用地及厂房,其中,土地面积3905.45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3112.6平方米;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胜利办事处宏珠苑F1-3-351的住宅,建筑面积200.46平方米。

  保证人:巴彦淖尔市吉泰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强、邬白玲

  抵押物:位于五原县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及厂房,其中,土地面积5,173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2,639.43平方米。

  保证人:邬长青、马凤新

  抵押物:位于五原县工业园区小微创业园的工业用地及厂房,其中,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1,017.25平方米。

  保证人:秦建军、王敏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基本建设咨询投资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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