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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与鄂尔多斯市易置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一、债权转让通知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易置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鄂尔多斯市易置资产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置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华融内蒙古分公司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从权利及其项下全部权利、权益以及由此衍生的全部权利、权益(以下统称“标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易置公司。易置公司已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依法取得标的债权所有权,为标的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易置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依法联合通知标的债权有关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已转让的事实。

  二、债务催收公告

  易置公司作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向易置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集团腾飞大厦A座14、15层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471-5180586

  受让方:鄂尔多斯市易置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满世商务广场B座

  联系人:白先生   联系电话:18647777769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鄂尔多斯市易置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公告清单

  基准日:2020年4月20日               单位:人民币 元

  担保措施

  保证

  内蒙古恒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燕、王改香

  奇布仁巴雅尔、刘瑞林

  奇布仁巴雅尔、吴花女

  马强、郝万清、李爱国、侯占和、杨春梅、王平

  尚宏斌、王舒婷

  资产所在地

  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

  抵质押

  鄂尔多斯市瑞德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西山名苑办公楼A座在建工程,面积65,524.57平方米。鄂尔多斯市天瑞国际陆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两块工业土地,面积236,613平方米。

  鄂尔多斯市华尔餐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位于东胜区铜川镇商业房产2.095.66平方米,综合用地面积19,450.14平方米。

  奇布仁巴雅尔拥有的东胜区铜川镇商业房产面积2,724.79平方米,综合用地面积7,778.14平方米。

  鄂尔多斯市天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东胜区铜川镇109北辅路北67套房产,面积为8,402.51平方米。质押物:债务人为东胜区塔拉壕镇人民政府的3,500万应收账款。

  伊金霍洛旗久源金益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万力商贸城3号楼4套商业房产,面积合计6074.14平方米。

  债务人

  鄂尔多斯市瑞德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元城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华尔餐业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天骏物流园区发展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金瑞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序号

  1

  2

  3

  4

  5

  合计

  本金 

  146,290,342.28

  8,999,639.00 

  9,500,000.00

  26,155,371.43

  19,914,177.00

  210,859,529.71

  利息 

  36,101,771.65

  3,914,203.32

  4,688,735.69

  10,448,306.03

  16,207,179.58

  71,360,196.27

  债权合计

  182,392,113.93

  12,913,842.32

  14,188,735.69

  36,603,677.46

  36,121,356.58

  282,219,725.98

  代垫费用

  1,143,587.41

  122,778.00

  41,681.00

  307,357.50

  159,280.00

  1,774,683.91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余额、代垫费用,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易置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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