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责怪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则埋怨业主拖欠物业费,导致公司运营困难。现实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时有发生。那么,业主能否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不交或少交物业费呢?法院会支持吗?
2023年,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出现小区环境不整洁、公共设备维修不及时等问题。小区业主刘某长达57个月未交纳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共4672元。物业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将刘某诉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及滞纳金。
该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该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刘某作为小区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但同时,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存在卫生打扫不及时、地下室泥土长期不清理、公共设备长时间损坏不及时修复等问题,未尽到管理、养护、维护义务,对其主张的物业服务费,应根据其服务质量不足,酌情予以扣减。由于物业公司服务未达到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不支持其关于刘某应缴纳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综上,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支付某物业公司80%物业服务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共计3737.6元。
据办案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如若物业服务人员没有按照合同提供服务,且业主确实有完整的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人员服务不到位,可以酌情少交物业费。”办案法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