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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陈海龙(身份证号码:15252519731017XXXX)、胡步青(身份证号码:15253019890814XXXX)

  因严重违反企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试行)》(Q/ND 20907 0104-2021)之规定,现通知以上两位同志在本公告发出30日内到单位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因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现通过公告方式予以送达,如自本公告发出30日内未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供电分公司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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