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小贾(化名)是一名未满16周岁的学生,他使用家长手机登录进入被告公司经营的网络游戏,在游戏中共充值消费3万余元。小贾家长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游戏客服人员说明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情况并要求全额退款,多次沟通无果后向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原告详细了解案情,并与被告公司负责人耐心沟通,结合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让被告方对本次案件情况有了初步了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承办法官反复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最终通过承办法官的释理析法,被告公司同意向原告返还部分款项,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就此完结。
【说法】法官介绍,上述案例并非个案,未成年人在手游内消费充值引发的退款纠纷并不少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未成年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支付行为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据上述规定,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的游戏充值不具有法律效力,需经父母或监护人代理、同意,否则可以要求退款。对于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充值的游戏金额较大,与其年龄、智力水平、消费能力和消费水平不相匹配的,且未得到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及追认的,则家长或监护人可请求退款。
法官表示,在未成年人游戏充值案件中,虽然游戏的电子协议一般规定充值用户需确认已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未成年人用户使用充值服务需取得监护人同意等条款,但在现实中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身份信息或直接使用父母账号进行游戏充值、网络打赏等情况屡见不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正确消费观不仅需要社会的引导、学校的教育,监护人的言传身教更能够给未成年人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应从源头上保管好手机密码和支付密码,引导孩子正确对待网络游戏。同时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的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售、游戏币及虚拟道具交易服务,以及陪练、代玩等第三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