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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并非法外地,不当言论需担责!

  □本报记者  王皓

  【案情】

  被告王某在原告梁某处维修摩托车,因维修事宜双方产生纠纷,经派出所调解后,被告王某仍心存芥蒂,后在多个微信群中发布信息,称“梁某维修摩托车坑人、大骗子”等。原告梁某认为被告王某发布的信息给其名誉及信誉造成严重损害,在经过多次与被告王某交涉未果后,诉至赤峰市敖汉旗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停止侵害,并在微信群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8000元。

  案件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矛盾仍未减少。承办法官在安抚双方的情绪后,悉心听取了各自的诉求和意见,认为对于此类案件,调解更有助于实质性解决矛盾。于是,承办法官耐心安抚,认真解释,寻找解决纠纷的突破口。

  考虑到被告王某发布信息所在的微信群中并未有人进行评论,且其中一个微信群已经注销,影响范围较小、程度较轻。承办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上帮助当事人分析处理案件的不同方式对双方的利弊得失,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在法官的耐心劝导和解释下,被告王某对自己冲动之下发布不当言论的行为进行了反思,并当场向原告梁某赔礼道歉,原告梁某也原谅了被告王某的行为,不再主张损害赔偿,双方的矛盾最终得以化解。

  【说法】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表示,使用微博、微信、抖音等平台传播信息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但绝不能借此便利随意泄愤及发布不正当言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在网络空间发布言论都应当把握尺度、实事求是、遵规守纪,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犯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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