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3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本报10月29日讯  (记者  杨威)10月29日上午,记者从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全区预算绩效管理从“软要求”变为“硬约束”(即预算绩效管理从以前只有规范性文件要求转变为有了地方性法规硬性规定),而体现“硬约束”的是《条例》中备受瞩目的三大核心内容。

  一是明晰了各方工作职责。《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管理监督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明确了各级人大、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预算部门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等具体工作职责,并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提出了“应当按照独立、客观、规范的原则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具体要求,为共同推进预算绩效管理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基础。

  ■下转第3版  ■上接第1版

  二是就预算绩效管理约束作出硬性规定。《条例》对绩效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均设置了专章专项内容,提出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政策出台、项目入库的必备要件,按要求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等,进一步对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绩效约束作出硬性规定。

  三是强化了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条例》将绩效结果应用作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绩效管理结果反馈、问题整改和通报、报告等机制,推动形成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闭环。

  发布会上,自治区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条例》,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破解当前预算绩效管理中“重投入轻管理、重支出轻绩效”等难题的迫切需求,也是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提升绩效管理权威性的现实需要。

  据悉,下一步,内蒙古将以《条例》出台为契机,全面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打破部门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基数依赖,实施预算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优化支出结构、规范支出行为、提高支出效益,为自治区实现闯新路、进中游目标提供重要财力保障。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要闻
   第04版:聚焦两件大事 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
   第05版:特别策划
   第06版:要闻
   第07版:鄂尔多斯
   第08版:锡林郭勒
习近平同芬兰总统斯图布会谈
习近平致电祝贺柬埔寨国王西哈莫尼登基20周年
习近平同赞比亚总统希奇莱马就中赞建交60周年互致贺电
坚定信心凝心聚力,推动改革行稳致远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条例》11月1日起实施
货运量突破3300万吨领跑全国公路口岸
赤峰高水平开放让内陆变前沿
锚定办好两件大事 高标准高效率谋划推进改革
云端架起“连心桥” 同心共育“石榴籽”
失温后怎么办?
“暖城鄂尔多斯”文旅嘉年华激发消费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