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运动员试训、优秀运动员招聘、优秀运动员在训、优秀运动员停训、优秀运动员退役、附则等7章内容。
《实施办法》提出,在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前,每年可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试训。试训标准由自治区体育局制定,原则上从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员中择优招聘,个别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适当放宽。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在运动员编制内进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优秀运动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自治区体育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秀运动员聘用标准,招聘可采取专业测试或直接考核的方法进行。原则上每年3月份集中进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则顺延或增加一次。
《实施办法》在运动员保障方面提出,各级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必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各类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教师等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对取得优异成绩且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招聘体育教练员优先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优秀运动员享受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待遇。运动员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辛义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