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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12月22日讯  (记者  刘志贤  赵曦)12月22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会上,自治区妇联、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检察院等单位负责人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新修订的《条例》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目标要求,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在衔接细化上位法的同时,立足内蒙古地域特点和工作实际,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机制,突出回应心理健康、欺凌防控、网络沉迷、困境儿童保障等重难点问题,新增特别保护章,与“六大保护”共同构建起协同发力的保护体系。

  《条例》由过去的7章64条增加至10章76条,是对2010年版《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全面升级,呈现出许多新变化、新亮点。强化制度保障,进一步强调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责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旗帜鲜明地坚持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职责作用;强化家庭保护,进一步压实家庭监护责任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同时,从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安全保障和看护责任、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实施不安全行为等方面细化监护责任;强化学校保护,进一步聚焦热点问题明确职责任务,新增校园欺凌防治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专门条款,坚持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零容忍,强调学校要保证学生每天的综合体育锻炼时间、关注未成年人和教师的心理健康;■下转第4版  ■上接第2版  强化社会保护,进一步织密社会安全防护网,明确各类经营者的义务,对未成年人文身、售烟售酒等作出禁止性规定,增加鼓励公民发现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或者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强制报告条款,延伸社会保护辐射范围;强化网络保护,进一步强调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空间,明确要求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重点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增加禁止性要求;强化政府保护,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突出强调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主责作用,构建起权责清晰、层级分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明确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推动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强化司法保护,进一步拧紧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司法链条,强化协同联动,明确公、检、法、司要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坚持权益保护与打击犯罪同步,强调建立“一站式”办案机制,最大程度减少对未成年人“次生伤害”;新增特别保护,进一步夯实重点未成年人保障基石,将保护范围界定为“困境未成年人和其他需要特殊关爱的未成年人”,对各方责任主体提出明确要求,用温情守护特殊未成年人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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