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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

  本报1月29日讯  (记者  王皓)1月29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决定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于2月4日在呼和浩特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组成人员53人,符合法定人数。

  受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伟中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韶春主持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宏范、丁绣峰、艾丽华、李秉荣、吴艳刚,秘书长万超岐出席会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孙俊青、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杨宗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永君列席会议。

  通过会议议程后,会议听取了万超岐作的关于人事事项的说明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实施“十大民生工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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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

  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副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和关于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的决定(草案)、表决议案办法(草案)。

  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辞职事项和人事任免事项。

  会议听取并表决通过了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欣作的关于部分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张韶春向新任职人员颁发任命书。

  新任职人员向宪法庄严宣誓。

  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扣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各项既定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高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质效,努力为自治区“十五五”实现良好开局贡献人大力量。

  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同志,自治区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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