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出台,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迈入法治引领、制度保障、规范运行的新阶段
●内蒙古在长期的民族事务治理实践中不断总结提升,逐步形成实践探索在前、制度规范跟进、法治体系定型的完整路径,为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鲜活的实践支撑与制度化经验
●精心呵护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必定能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更多力量
以良法促团结,以法治固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出台,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迈入法治引领、制度保障、规范运行的新阶段。这部法律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系统总结百年来中国共产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宝贵经验,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思想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和全民遵循,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这部法律的出台,为内蒙古在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边疆民族地区共同富裕上继续走在前列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回望历史,内蒙古始终以坚定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自觉、扎实的模范实践、先行的法治探索,成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生动缩影。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为新起点,内蒙古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正从历史自觉走向法治定型,从实践示范迈向制度引领,在新时代展现出更加厚重、更加鲜明、更加稳固的团结奋进新局面。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早期觉醒和生动践行
近代中国风雨如晦,在面临国家危亡、民族存续重大考验的关口,于数千年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纵深中凝聚起来的身份认同和共同体意识觉醒,让各族人民自觉自发地捍卫民族尊严与国家统一,凸显了中华民族休戚与共的历史抉择。
近代以来的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发展史,映照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历史觉醒到实践深化、从思想认同到行动自觉的完整演进。辛亥革命后不久,帝国主义列强觊觎中国边疆,策动分裂势力企图将内蒙古从中国版图割裂出去,在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面临严峻挑战的关键时刻,内蒙古各族人民以坚定立场反对分裂、维护统一。在随后的革命、建设、改革各个时期,内蒙古各族人民始终站在维护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的最前列。百灵庙抗日武装暴动彰显了内蒙古地区各族儿女共御外侮的家国担当;“四三会议”确立了党对民族自治运动的领导;1947年“五一大会”开创了我国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奠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授予内蒙古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内蒙古各族人民始终坚守初心,创造了一系列载入史册的民族团结佳话。“齐心协力建包钢”见证各族人民同心建设国家工业基地的奋斗历程,“三千孤儿入内蒙”谱写了超越血缘、跨越地域的民族亲情史诗。
进入新时代,内蒙古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各项要求,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各项工作全过程,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内蒙古大地上展现出最完整、最生动、最具说服力的实践形态,模范自治区的内涵不断丰富、底色更加鲜明。内蒙古各族儿女守望相助、团结奋斗,长期保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的良好局面,用生动实践诠释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深刻内涵。
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先行探索与法治积淀
历史的自觉,终将走向制度的定型;实践的探索,必将升华为法治的保障。内蒙古作为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率先践行地,作为习近平总书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重大论断的首次提出地,在长期的民族事务治理实践中不断总结提升,逐步形成实践探索在前、制度规范跟进、法治体系定型的完整路径,为新时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鲜活的实践支撑与制度化经验。
在基层实践探索上,内蒙古立足多民族聚居、边疆民族地区实际,持续深化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广泛打造石榴籽家园、互嵌式示范社区、边境民族团结阵地等,深入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结对互助等实践活动,推动形成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加大对边境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政策支持,不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基础与群众基础,为制度构建和法治建设夯实了深厚的实践土壤。
在制度体系构建上,内蒙古坚持把成熟稳定的实践做法上升为制度安排,构建起主线引领、系统完备、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民族工作体制机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发展规划、干部考核、教育教学和社会宣传全过程,形成教育引导、文化浸润、考核评价、协同保障一体推进的工作闭环,以制度化成果巩固提升实践成效。
在法治体系升华上,内蒙古坚持在实践和制度基础上推进法治化定型,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构建起以《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为统领、六部促进条例为支撑的“1+N”民族团结进步法治体系,将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固化为法律规范。同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地方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前置审核条件,与民族区域自治实施办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等配套法规协同发力,形成基本法律引领、地方性法规支撑、配套法规完善的法治保障格局。加强法治宣传,依托“法治乌兰牧骑”等特色法治品牌,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推动法治精神与共同体理念深入基层、深入人心,实现依法治理、文化浸润与民族团结的有机统一。
从生动鲜活的基层实践,到系统集成的制度体系,再到科学完备的法律规范,内蒙古以一脉相承、层层递进的探索,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式和制度准备。
将法治机遇转化为模范自治区建设动能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民族工作领域的法治建设推向新高度,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法治化进程的里程碑,也是内蒙古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重大法治机遇。这部法律以国家立法形式,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国家意志、法定责任和全民义务,与模范自治区的实践探索高度契合,为内蒙古在新征程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制度支撑与法治保障。
以法治固根本,为模范自治区建设提供刚性支撑。《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规范民族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指导思想、原则任务与保障机制,将党的民族工作理论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为内蒙古依托法治机遇、明晰建设路径、破解发展难题提供了根本遵循。该法律明确了各主体法定责任,助力将内蒙古建设模范自治区的政治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使“模范”标准实现法治化、规范化,成为可量化、可考核、可监督的刚性准则。从实践层面看,把握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带来的法治机遇,是内蒙古模范自治区建设提质增效的关键。依托这一基本法律,内蒙古可以将法律要求融入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全过程,构建全领域法治保障体系,规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边疆治理和社会稳定等实践工作,引导各族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将法治机遇转化为模范自治区建设动能。
以法治稳边疆,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保驾护航。《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旗帜鲜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强化固边兴边富民、边疆治理与安全保障,与内蒙古肩负的战略使命高度契合,为守好祖国“北大门”、确保边疆长治久安提供最坚实的法律武器。
以法治促发展,为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注入动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专章规定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内蒙古全面落实“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深度衔接,以法治保障民族地区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群众。
以法治兴文化,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凝聚力量。《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文化认同,为内蒙古深化文化认同、培育共同体理念、大力弘扬蒙古马精神、“三北精神”提供法治引领,不断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文化根基。
内蒙古的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是实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的唯一正确道路;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精心呵护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高质量发展,我们必定能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更多力量。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党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