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通过,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迈入“法典化”新时代。作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既是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也是对人民群众优美生态环境需求的积极回应,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性举措。
让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生态环境法典》立足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阶段性特征、回应新时代发展需求,蕴含着深厚的理论支撑、坚实的实践基础与广泛的社会共识,体现了历史逻辑、实践逻辑与法理逻辑的有机统一。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系统阐释了人与自然、保护与发展、环境与民生、国内与国际等重大关系,集中体现为“十个坚持”,为生态环境立法提供了科学指引和理论内核。《生态环境法典》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等重要理念以法典化形式固定下来,使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践要求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让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生态环境法典》的每一个篇章、每一项制度,都贯穿了这一重要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沿着法治轨道稳步前进,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法治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实现了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但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任务依然艰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仍然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现行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虽已初具规模,包含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但难以适应新时代生态环境治理多样化需求和复杂局面。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就是要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破解实践中的治理难题,补齐制度短板,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具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的法治保障,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已经成为这一矛盾的重要方面。从“盼温饱”到“盼环保”,从“求生存”到“求生态”,人民群众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美环境的期盼越来越强烈,希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自身的生态环境权益。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充分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生态环境法典》是一部凝聚社会共识、回应人民期盼、保障民生福祉的“民生法典”,为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不仅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座里程碑,具有重大的时代价值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治理产生全方位、深层次、长期性的影响,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强大法治动力。
《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立法成果,是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理论转化为实践、从理念转化为制度的重要载体。这一法律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生态环境治理实践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度转变,引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走向新高度。更加彰显了我国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坚定决心,为其他国家生态环境立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填补了我国生态环境领域法典化立法的空白,进一步提升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完备性和统一性,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通过法典化的方式,整合各类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不仅解决了以往法律碎片化、不协调、衔接不畅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司法保障,使生态环境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可守,还将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支撑,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新步伐。
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高质量发展必须依靠高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法典》立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法治框架,完善了生态环境领域的制度规范,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实现发展与保护的良性互动;通过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绿色低碳发展激励制度等举措,引导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破解发展与保护的矛盾,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协同推进,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以人民为中心是核心价值导向。《生态环境法典》始终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放在首位,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迫切需求,彰显了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如明确公众的生态环境权利,完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为公众维护自身生态环境权益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途径,让公众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通过强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制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以实际行动确保相关法律规定落地见效
《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只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第一步,把“纸面上的法律”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宣传解读是推动法律实施的重要前提,也是营造全民守法氛围的关键举措。应当加强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公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来支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加快制定完善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细化相关规定,明确各项制度的实施流程、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执法和司法是推动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司法机关要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要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办案、协同发力等机制,形成生态环境治理合力。
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共同参与。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确保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主动开展绿色转型和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提升环保水平。公民要自觉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维护自身的生态环境权益。社会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监督和公益活动,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生态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独善其身,需要各国协同合作、共同应对。《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不仅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也为我国参与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支撑。我们要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生态环境法治交流与合作,分享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和治理经验,参与全球生态环境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为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中共党史党建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