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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开门杀”,这样的习惯要不得!

  □本报记者  王皓

  停车、开门、下车......所谓“开门杀”,就是在车辆停稳后,驾乘人员开门时不认真观察后方是否有行人或者来车,贸然打开车门,导致行人或者车辆经过时来不及反应,发生被撞摔倒乃至受伤等情况。

  近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今年9月,被告小李驾驶汽车行驶至达拉特旗某超市南侧东西路后停车,在未观察后方来车的情况下打开了车门,致使原告在驾驶车辆时躲避不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

  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拉特旗大队认定,被告小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与被告小李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修理车辆花费13800元。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车辆受损,以及原告在车辆维修期间支出了交通费等费用。

  双方对车辆赔偿事项一直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接收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双方,在分析了解案情后,征得双方同意,约定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对双方就赔偿问题不一致的意见分析疏导,并从法律和经济角度为双方提出建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即一次性赔偿原告9800元。至此,该案得到圆满化解。

  “近年来,类似这样‘开门杀’事故频发,此类案件因不适当开车门引发,责任基本均由打开车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承办法官说,“驾驶人与开门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法律责任单一,责任划分较为清晰。当打开车门的当事人与驾驶人非同一人时,则需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分责,就驾驶人而言要判断其是否违章停车,有无提醒乘车人员尽到观察义务;就打开车门的乘车人员而言,则要看其是否真正尽到了观察义务。”

  承办法官介绍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承办法官也就如何避免“开门杀”给出了建议,驾驶人要养成良好的停车习惯,停车的地方不能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乘车人要从右侧下车,最重要的是禁止将车辆停放在行车道上。驾驶人在停车后应提前提醒乘车人,特别是后排乘客要看清车辆前后左右来往行人、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可开门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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