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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志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针对(赛)应急罚〔202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局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对你送达罚款催缴通知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罚款催缴通知书。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以上文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471-2849722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学苑西街支农巷57号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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