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5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推动法律规定转化为治理效能 夯实民族团结进步根基

  □陈俊丽

  核心提示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从中华民族历史观高度对如何认识和把握民族问题作出了指导,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构建起全面系统的法治体系

  ●坚持以良法善治夯实模范自治区建设根基,将法律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凝聚广泛共识、激发强大合力,让民族团结优良传统焕发时代光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施行,将新时代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创新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标志着我国民族工作进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立法统领的全新发展阶段。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省级民族自治区,内蒙古“模范自治区”的金字招牌始终熠熠生辉,各族人民守望相助,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安宁的生动局面。法律施行后,自治区党委、政府迅速作出部署,要求抓好宣传落实,推动法律规定转化为治理效能,这对于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继续建设好模范自治区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引领从地方探索到国家定型的历史性突破

  在70多年的发展中,内蒙古一直高度重视以法治保障民族团结、协调民族关系,特别是《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施行,是对以往工作经验的总结提升,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率先进行尝试,对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条例立足草原牧区、边境旗县及城市乡村各民族共居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协同、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的运行机制,让法治乌兰牧骑、互嵌式社区建设等一批特色做法在此基础上生根发芽。其中,法治乌兰牧骑几十年如一日奔赴边远嘎查和边境哨所,将法律条文以歌舞、说唱等农牧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传递给群众,让严肃枯燥的法条通俗化,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实现了由地方立法到全国性立法的转变,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各族人民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对民族工作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具体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定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指导原则,并引领各民族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法律坚持突出主线引领,实现了政治目标向法治保障的高度转化,为进一步推进党的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各项工作提供了坚实支撑。二是用法条的形式确立中华民族历史观。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序言中强调,“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法律把是否有利于增进中华民族的共同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首要考量,从中华民族历史观高度对如何认识和把握民族问题作出了指导,为不断增进“五个认同”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三是健全保障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机制。法律聚焦推动共同繁荣发展,确保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人,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构建起全面系统的法治体系。

  探索创新举措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落地落实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落实到位才能发挥固本培元、稳预期、谋长远的作用。作为边疆民族地区,内蒙古立足地方实际,不断探索创新举措,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落地落实。

  坚持“学”字当头,层层推进,构建无死角、立体化的法律学习格局。内蒙古紧紧扭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作用,明确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常规性学习科目,作为领导干部必须掌握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先学一步、深学一层。全区统战、民族系统干部队伍基本完成全员轮训,将普法学习纳入基层骨干培训全过程,打通基层学习贯彻的“最后一公里”。针对内蒙古牧区地域广、牧户分散的实际,在广大牧区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如“牧民夜校”“牧户开门会”“送学上门”,让法律学习融入牧区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广袤牧区实现普法全覆盖。

  坚持宣传引导与心理浸润相结合,实施精细化策略,构建契合多元受众需求的差异化普法体系。内蒙古统筹建立各级各类宣讲团,利用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法治乌兰牧骑”平台,广泛深入开展宣讲教育,因人而异精准施策:针对未成年人,在“小手拉大手”的“石榴籽”工程中播撒法治种子;针对广大农牧民,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传统文艺方式宣传讲解法律法规,让法律变得通俗易懂、便于学习掌握;针对网民群体,以轻松活泼的“网言网语”讲解法规政策、讲述民族团结故事。同时,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学习贯彻落实作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的重要主题,让法治精神真正深入人心。

  坚持抓实见效、协同发力,把工作做在日常、做到经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扎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订完善工作,主动适应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新变化新要求,做好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工作,形成上下一体、左右协同的法治体系。在实践路径上,着力从三方面发力:在“铸魂”层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用好红色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在“互嵌”层面,加强互嵌式社区建设,抓好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三项计划”;在“共富”层面,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深度融入“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建设大局。各地立足实际探索出具有地域特色的工作路径,实现了文化赓续、认同塑造与基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多重增效。

  以良法善治推动民族团结优良传统焕发时代光彩

  强化理论武装工作,夯实思想根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规定,国家推动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建设。当前,内蒙古已建有若干个国家级、自治区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拥有众多不同学科背景的研究力量,应积极借助这些平台,加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的研究,梳理内蒙古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历史,推出有学理深度和影响力的思想观点,为立法实施奠定理论基础,并向社会广泛释疑解惑,凝聚社会共识,在思政课教学、学校活动和社会实践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让“五个共同”在各族人民心中深深扎根。

  健全体制机制,提高治理能力。要进一步推进《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建立和完善重大政策落实是否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的审查和评估机制,制定面向不同群体精准化宣传教育和考评办法,坚持对依法履职情况开展经常性督查,把依法履职情况作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变被动落实为主动担当,让法治精神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中见人见事见效。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互嵌式社会结构建设。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社会资源分配,促进各民族在空间、文化、经济、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全方位嵌入。目前,内蒙古城市社区、农村嘎查村和各级各类学校中,各民族群众之间建立了日常化的交往联系,互嵌式社会结构正在形成。下一步,我们还要继续以多种载体为抓手,促进各族人民交往交流交融更加广泛、更加深入。

  聚焦共同繁荣发展抓开放、促振兴。我区沿边境线的旗县大多属于民族地区,按照新时代兴边富民行动要求,近年来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完善边疆地区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条件,越来越多的各族群众成为守边护边的“钢铁长城”,实现了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固边安边的目的。下一步,我们要切实抓好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民生改善与安边固边兴边,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障各族人民平等参与改革发展进程的权利。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实施,为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新征程上,我们要坚持以良法善治夯实模范自治区建设根基,将法律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凝聚广泛共识、激发强大合力,让民族团结优良传统焕发时代光彩。

  (作者系内蒙古党校法学教研部教授)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要闻
   第04版:要闻
   第05版:理应如此
   第06版:影像力
   第07版:地方新闻
   第08版:特刊
让红色文化更好融入日常生活
实施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工程 加快推进教育强区建设
推动法律规定转化为治理效能 夯实民族团结进步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