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地方债不得用于政府经常性开支
“地方债的管理,既要开好‘前门’,又要严堵‘后门’,守住国家法律‘红线’,加大财政约束力度,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行为。”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要建立健全“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政府债务资金绩效管理机制,推进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项目滚动管理和绩效管理,加强债务资金使用和对应项目实施情况监控,引导各地按照轻重缓急顺序合理安排使用债务资金。
通知要求,地方债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开支,要优先保障在建工程项目建设。(赵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