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你方与我司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你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我方于2018年1月15日就已经向你方提出解除合同通知。截至2018年1月15日你方拖欠我司租金719348元。通知你方后,你方既没有缴清所欠租金也没有交回房屋,基于以上原因,依据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我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现我司再次通知你方:
一、自本通知到达时,即立刻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按照合同条款规定,限期你方十日内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的完整性和具备正常运营状态。
特此通知!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