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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何日华(港澳通行证:P59916147) 由: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的通知

  2017年5月5日你方与我司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兴泰御都小区北侧商业F2局部,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合计为1786.94m2出租给你方,具体条款见《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你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拖欠租金864209元;管理费42886.56元,总计907095.56元。我方于2017年9月28日就已经向你方提出解除合同通知,为维护我司合法权益,依据双方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知到达时,即刻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经营管理合同》。

  二、 限期你方三日内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的完整性和具备正常运营

  状态。

  特此通知!

  内蒙古兴泰万隆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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