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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未经资质核查不得招生

  《新京报》消息  3月6日,教育部发布通知,决定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定期公布制度”,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

  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中职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资质核查。核查重点包括:学校在招生、联合培养、学籍管理、学生资助、实习等方面是否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办学经费、基础建设、教师队伍、实训实习等主要办学条件是否达到基本要求等。

  通知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5月底前面向社会公布区域内经核查合格、当年具备学历教育招生资质的中职学校名录,具体包括:学校校名、机构代码、学校性质、主管部门、学校地址、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学习形式、学制、收费标准、联系电话、学校官网网址等。

  对于经核查不具备招生资质以及未经备案开展跨省招生及联合招生的学校,不得招收或联合招收中职学历教育学生。对办学条件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招生、实习、资助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责令限期整改。各学校当年招生专业和办学地址,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职学校原则上不得在异地设立分校、办学点,未经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不得招生。

  通知明确,对连续三年以上未招收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应责令整改。对办学行为规范、内涵特色鲜明,专业结构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紧密的学校,在安排分配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各类专项资金和项目时予以重点倾斜。(冯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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