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质控,2008年,王某贤开设典当行, 纠集社会人员武某某、姜某某、王某、郭某某、何某某、李某,为其充当“地下执法队”,对无力承担高额利息者采取威胁恐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方式暴力讨债。王某贤向被害人发放贷款后,收取每月3~5分不等利息,并用被害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抵押,双方在签订抵押协议时,签订的是买卖协议。当被害人出现不能按时给付利息时,王某贤便指使他的“地下执法队”前往被害人住所讨债。在讨债过程中,王某贤等人通过对被害人及亲属住所喷字、喷油漆、半夜响炮、砸玻璃,以及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谩骂、威胁、恐吓、殴打,甚至非法拘禁被害人等方式强迫被害人腾房、抵押车辆,并收取高额利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市民,具备“恶势力”犯罪特征。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