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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将严惩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新报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王树天)  1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教育厅官方微信了解到,我区已发布《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要求全区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明确师德师风底线。

  意见要求,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教师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师学习教育部《十项准则》及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政策规定,将《十项准则》《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印制成册,发放到每位教师,同时张贴到教师办公室、教师支部活动室等教师工作、活动场所,促进广大教师知责明纪,遵守职业行为准则。

  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和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主体责任,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明确界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将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要求和《负面清单》写入教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划定教师职业行为“红线”。高校界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对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教师师德失范处理结果,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因师德失范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的人员,自治区范围内任何学校不得再聘用。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师德师风失范事件,要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及时公布处置进展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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