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于呼和浩特市实物资产:房屋建筑物1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四纬街北侧东方维也纳东润豪景二期T楼2层201房产,面积为2001.49平方米,用途为商业,土地性质为出让;房屋建筑物2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四纬街北侧东方维也纳东润豪景二期T楼3层304房产,面积为2104.73平方米,用途为商业,土地性质为出让;房屋建筑物3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四纬街北侧东方维也纳东润豪景二期T楼3层306房产,面积为191.18平方米,用途为商业,土地性质为出让;房屋建筑物4为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四纬街北侧东方维也纳东润豪景二期T楼3层308房产,面积为2035.10平方米,用途为商业,土地性质为出让。房屋面积合计为6332.50平方米。资产现状描述:2层房产(房屋建筑物1)原作为餐饮使用,内部装修完善,现处于空置的状态;3层房产(房屋建筑物2-4),其中房屋建筑物2原作为酒店客房使用,内部装修完善,现处于空置的状态;房屋建筑物3现处于空置状态,内部装修完善;房屋建筑物4作为商场使用,现处于空置状态。该资产公告有效期为15个工作日。
项目联系人:陆先生、乔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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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产的交易对象均为具有良好信誉和一定资金实力的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并应具备相应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处置标的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其他依据法律法规不得收购、受让处置标的的主体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上述实物资产的承租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并具备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照,从事合法合规经营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参与实物资产处置的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及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上述资产有关详细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均与项目公告有效期相同,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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