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明确,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的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确立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明确了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职责;规定了大数据智能监控、专项检查、联合检查和聘请第三方协助检查等监管形式;规范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措施和程序;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信息公开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长期以来,就医与购药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浪费和骗取基金支出的主要原因。《管理办法》规定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以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同时,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风险监管方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