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鹏状告 70多名小商贩: 其中一案 按撤诉处理
记者在裁定书中看到,该案于9月7日立案,但是魏鹏在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法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本案按原告魏鹏撤回起诉处理。对此裁定结果,被告的小商贩非常满意,至于魏鹏为何没有及时交纳案件审理费,导致该起案件按照撤诉处理,目前原因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