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征求意见稿是针对2004年实施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修改,主要修改体现在完善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规定、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等方面。在管理对象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网络剧片等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畴,明确将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纳入管理范畴。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主创人员选用及片酬情况等作为节目评比推优和资金扶持等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明显不合理、可能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节目及相关制作主体进行重点监管。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不得对节目的内容主题、制作成本、收视率点击率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社会公众。
(据《北京晚报》)